在系统学习各个税种的具体内容前,先了解一些税收征管常识是十分必要的。我们既要清楚税务机关是如何进行征收管理的,也要知道如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并实施税务管理的法定制度,这也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多证合一”的制度实施以后,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工商登记统一受理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各个部门间共享,档案互认。因此,绝大多数纳税人已无需再专门去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了

其他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的特殊情况并不常见,比如一些承包、承租业务,需要在外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但对于大多人来说,很难遇到这种情况,因此我们略过不表。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人发生变更事宜,比如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股东变更等,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还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但在实务中,多数变更事项,税务系统已经能自动更新,无需我们另外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发生了变更事宜后,我们应该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变更信息是否更新,如果仍未更新,我们还是应该去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需要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纳税人必须结清应纳税款、多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缴销发票、各种税务证件。待各种税务事项办结完毕后,向税务机关提交《清税申请表》,税务机关根据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因此,合法经营非常重要,如果税务上有瑕疵,就会遇到我们经常听说的“公司注册容易注销难”的问题。

# 非正常户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的义务,如果连续3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对于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 从“以票管税”到“以数治税”

近年来,税务系统更新速度明显加快,大家还在感叹于“金税三期”的强大时,“金税四期”已经悄然上线。此外,ITS(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已经上线并普及,个人的收入来源变的清晰透明;银行账户联网(包括支付宝、微信、银联等等),个人的大额收支也在监管之下;中国已加入CRS(“共同申报准则”,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连海外收入,税务都有办法查的到。

“金税三期”是查纳税人的发票流,“金税四期”不但查发票流,还会查纳税人的非税务信息。简单来说,金税四期,相当于加装在每个企业的经营监视器:企业开出了多少发票、剩余多少存货、收付了多少款项、有多少员工、水电费等等信息,在税务系统的后台,通通一目了然。税务局对企业的各类信息的监控,呈现出全领域、多角度、深层次、立体化的趋势。纳税人的申报信息中,所有的不合理之处,税务系统会自动预警,预警达到一定的标准,系统就会推送到税务稽查。

依托大数据分析和智能监控预警,通过税收大数据、风险指标模型、智能分析工具,基本上所有违法手段,在新的税务系统面前,都已通通失效。

在“金税四期”的天眼下,纳税人切记不要心存侥幸。所以,税法知识从没有像今天一样重要过,这也是我们编写税枝®税典的原因。

# 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开展的采集、评估、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M、C、D五级,其中:

  • A级纳税信用: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且成立需满3年,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不能是D级,不能存在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并且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并合法、有效地进行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信息;

  • B级纳税信用: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 M级纳税信用: 新成立的企业,或者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并且还不能发生发生导致D级纳税信用的失信行为;

  • C级纳税信用: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 D级纳税信用: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发生如下直接被判D级的纳税失信行为的:

    • 存在逃避缴交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犯罪的;
    • 存在上一条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 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 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会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 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 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 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 纳税信用B级纳税人: 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 纳税信用M级纳税人: 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 纳税信用C级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 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 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 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 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 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 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税务机关也提供了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在纳税人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 税务稽查常识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所进行检查处理及相关工作。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局下设的稽查局。稽查是守卫税收征管最后一道防线,很多人以为完成了顺利完成了纳税申报就万事大吉。其实,纳税人税务申报的数据、信息、资料等都会报送到稽查部门,由他们最后把关。

# 税务稽查的权限

税务稽查的权限由法律、法规赋予,包括稽查权、调查权、处理和处罚权、处置权等,具体权利内容如下:

  • **稽查权:**主要包括查账权和场地检查权。也就是说,稽查人员可以对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还可以深入纳税人经营场地进行检查;
  • **调查权:**主要包括询问权、查询存款账户权、收集资料权。也就是说,稽查人员可以对涉税相关人员进行打听、发问,询问有关税务问题和情况,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人员还可以查询纳税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并且可以自行收集相关证据,也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 **处理和处罚权:**稽查人员在全面调查后,如果发现了违法问题,可以依法对违法者予以处置或惩罚,如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 **处置权:**包括阻止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的权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等。

# 税务稽查的案源

税务稽查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纳税人为什么会被稽查?首要原因是,纳税人因为涉嫌违法或被举报或被抽中而成为了案源。稽查局的案源可分为以下九种类型:

  • 推送案源,是指根据风险管理等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分析选取的案源;
  • 督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督办函等形式下达的,有明确工作和时限要求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 交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交办函等形式交办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 安排案源,是指根据上级税务局安排的随机抽查计划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 自选案源,是指根据本级税务局制定的随机抽查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 检举案源,是指对检举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 协查案源,是指对协查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 转办案源,是指对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 其他案源,是指对税务稽查部门自行收集或者税务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其他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纳税人成为了案源还不够,稽查人员会从众多案源中选出有价值的信息进行立案检查。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源都会成为稽查对象。可想而知,如果纳税人真的被稽查了,说明稽查局已经掌握了比较充分的证据和线索。因此,真的收到稽查通知,纳税人态度一定要诚恳,多配合稽查人员工作,多沟通多解释,争取把影响降到最小。

# 税务稽查的流程

稽查立案后,就正式进入稽查流程。稽查的工作分为检查、审理、执行三大环节。

  • **检查:**税务稽查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稽查人员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各种资料以及电子信息系统,纳税人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

  • **审理:**检查结束后,稽查局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是对检查工作的再次审核,以保证检查工作的合法、合规,查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适当;

  • **执行:**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纳税人不按规定履行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着税务大数据的逐步完善,税务部门变传统的税源管理为基于风险分析为主导的管理方式,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将成为常态。税务稽查的技术和相应工具也在更新换代,税务稽查的流程也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

# 发票基本知识

虽然系统系统在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但“以数治税”是建立在“以票管税”的基础上的。所以,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发票仍然是其征收管理的重要工具。因此,对纳税人来说,发票的基本知识是必须要有所了解的。

从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完成后,我国的发票从大类上分就只有两种: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也是纳税人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有上述作用外,还有一个抵扣作用,发票的接收方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控相较于普通发票来说更加严格。

大多数纳税人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增值税税款,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发票的取得方,必须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身份,其次该发票对应的业务要真实,而且所有单据必须齐全(如果业务不真实,就涉嫌虚开发票,可能入刑,需要特别慎重)。满足上述条件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才可以抵扣该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抵扣,具体可参照增值税的相关章节:

虽然不能抵扣增值税税额,但普通发票仍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是企业所得税法中成本、费用的合法凭据。取得了普通发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成本、费用列支,那么税法上认可的利润就减少了,而利润正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因此,普通发票是可以起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作用。相比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既能抵扣增值税税款,又能起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作用,是所有发票中的“香饽饽”。

正是因为发票有用,才会有不法分子从中看到商机,于是虚开发票就应运而生了。虚开发票从发票制度运行以来就一直存在,还有过几次高发期。然而,在“金税三期”以后,发票流被税务机关彻底了,虚开发票的犯罪团伙被端了一大堆。“金税四期”以后,纳税人基本上不要动这个念头了,虚开发票被查获的概率几乎是100%。

如果你是财税相关专业人员,你所在的公司仍然涉及虚开发票,请尽快离职,今时已经不同往日,切莫侥幸。

# 税务改革与社保入税

我们熟悉的国税、地税的说法,自2018年的国地税合并后,就不存在了。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的改革方案》,决定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国地税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以后所有的税务局统一命名为:国家税务总局XX市XX区(县)税务局。

国税、地税合并后,纳税人再也不用同时和两个税务机关打交道了。但方便了纳税人的同时,合并后的税务机关却掌握了纳税人更多的税务信息。更多的信息配合税务系统的升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违法成本进一步提高。

目前,社保费用已由税务机关代征,但这只是征管过渡阶段,税务机关不会就社保业务大数据全面稽查企业。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也曾强调过:“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绝不允许擅自调整。对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

不过,从趋势上来看,社保费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已经是箭在弦上。税务机关相较于社保部门,有更完善的征收系统系统、大数据分析系统、稽查系统以及更为丰富全面的财务、税务数据,一旦社保全面入税,任何社保违法都将无处遁形。

过去,社保部门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社保基数申报核定,这是因为社保部门并不掌握员工真实的工资数据。不少单位按照最低的社保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多年来从未被发现。但社保全面入税后,税务机关可以将社保与财务报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个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比对、预警甚至稽查,按最低的社保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方法肯定行不通了。

# 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

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最终会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该财政收入会按照一定的比例,一部分划分为中央财政收入,另一部分划分为地方财政收入。不同的税种,划分的比例就不相同。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划分可范围三类:

  •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等。
  •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等。
  •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 增值税: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增值税为中央收入。
    • 企业所得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和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 个人所得税: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中央和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 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他印花税归地方政府。